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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降低
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灵政发〔2016〕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钦政发〔2016〕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钦州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降低我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自治区的部署,2016年继续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动态调整并公布县、镇(街道)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政务办。(排在第一位的县直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完成自治区明确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对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订发布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2016年12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政务办。
(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的部署,尽快完成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合并精简工作。健全和运营好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政务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争取2016年8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五)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优化纳税企业的办税服务。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适当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税收政策。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商品房房源,研究将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者的契税补助纳入税收抵扣范围。
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争取自治区支持,对属于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规定免缴重大水利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地方小水电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物价局、灵山供电公司。
(八)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
(九)落实缓缴税收政策,对于符合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给予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税款期内免收滞纳金。相关行业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会同县财税部门提出。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等收费
(十)落实自治区减免一批行政性事业等收费项目的规定,取消收费员培训收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等11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等9项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取消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房地产档案权限查询服务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地震安生性评估收费、矿业权转让鉴证服务等10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收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鉴证服务费。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尽快公布全县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目录。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十一)
改变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由供水企业全部包揽的垄断行为,允许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经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研究出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县市政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法制办,县开投公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二)对县城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将其应缴纳的城市道路临时挖掘修复保证金,由按照应收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1.5倍标准收取调整至按照1倍的标准收取。
责任单位:县市政管理局。
(十三)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县城城区范围内,本地商贸企业举办的户外促销费活动,占用公共场地的,免缴商业占道费。
责任单位:县市政管理局、商务局。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落实自治区关于阶段性降低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并给予灵山工业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由20%降低至16%,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而且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具体落实办法按《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实施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钦人社发〔2016〕173号)文件执行。工业区之外的企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五)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公积金成本和支持企业培训、稳岗等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免费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为企业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工信局,住房公职金中心灵山管理部,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六)引导银行降低重点领域贷款利率。对有需求的金融机构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低成本的央行资金,合理控制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推动具备发行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低成本的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以及针对企业融资的专项金融债(小微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通过增加商业银行低成本资金引导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县金融办。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另外全县前三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等部门。
(十八)继续开展“惠企贷”,积极协调银行,争取银行向中小工业企业发放更多的贷款。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九)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开展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保险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保险范围,选择性开展本县特色种养农业保险品种。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人民银行灵山支行等部门。
(二十)整合现有县本级融资担保资源,优化股权结构,出台配套的运营管理办法,推进我县入股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并在我县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十一)2016年下半年组织2批次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属于鼓励类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由县财政部门出具财政担保函,优先列入申报计划。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十二)争取自治区同意降低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电负荷标准门槛,增加直接交易用电企业。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物价局、灵山供电公司、相关镇政府。
七、降低企业物流生产成本
(二十三)降低物流企业费用负担。继续开展以交通运输及航运物流企业为对象的收费项目的清查,重点整顿以监管、安全检测等名义和借助垄断优势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过高费用,规范收费行为和秩序。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四)尽快制订出台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的财政政策,更大力度地扶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二十五)开展工业园区涉企自来水收费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园区供水稳定性和质量,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责任单位:县市政管理局、县物价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工管委,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二十六)合理规划建设专业停车场,为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停放、维修保养、驾驶员餐饮等综合服务。实施“互联网+车辆检测”,推行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监测和环保定期检测“三检合一”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
本意见下发后,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事项的落实,县绩效办将责任事项列入各镇(街道)、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落实情况好、成效明显的事项可以申请年度绩效加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诿敷衍、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实施问责。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